2021-04-12 08:08: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缉私民警对走私大米进行登记
南宁海关缉私局9日介绍,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局隶属水口分局侦办的“GN1912”走私大米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谭某某系案件主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7—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600—1563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缉私民警在检查走私大米 石玉 摄
2019年4月2日,水口海关缉私分局联合水口边境派出所在崇左市龙州县水口镇开展查缉行动,现场查扣走私进境的越南大米2.76吨,查扣涉案运输工具2辆,抓获涉案人员2名。通过对涉案人员的现场讯问,民警循线追击,在龙州县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查获已更换为国内米厂包装的越南大米70.25吨。
缉私民警对走私大米进行清点 石玉 摄
经侦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从越南订购大米,并从中越边境偷运进境后交给被告人吕某某、谭某某,利用吕某某的食品厂把大米的越南包装更换成国内米厂包装,后运往南宁销售,货款由吴某某直接支付给越南供货方。期间该团伙走私越南大米数量共计6709.77吨,偷逃税款1562.24万元人民币。
已换好包装的走私大米 石玉 摄
广西高院认为,本案3名被告人走私大米的偷逃应缴税额已逾1500万元,超过中国法律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情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涉案越南大米 石玉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