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2 15:16:02 来源:检察日报
执法行为方式的选择,看起来只是个手段问题,与执法的目的无碍,其实不然。不久前,网上流传着一则视频,视频中的一条标语“遛狗不牵绳一律捕杀”,引起热议。从网友的观点可以看出,有相当一部分网友是认同“遛狗不牵绳一律捕杀”这样的执法方式的。
养狗就得遵守养狗的规定,否则,轻则影响环境卫生,重则危及他人和公共安全。这个道理很简单,宠物是为抚慰人的心灵而存在的,当它的存在只是满足主人的心理需要,给主人带来快乐,而给周围不特定的人的身心健康、甚至安全构成威胁时,两项权重,就需要以牺牲宠物主人的部分利益为代价,维护更多不特定的人的安全利益,这是符合现代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的,狗主人应该也必须接受。
但是,狗主人是否必须接受“遛狗不牵绳一律捕杀”呢?对狗的主人而言,狗是他从市场上买来的,他把它从小养到大,是付出了代价的,虽然他遛狗不牵绳违规,但对这项违规的处罚,是否必须以牺牲狗的生命为代价,这是值得商榷的。刑法和民法都有保护私有财物的内容,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公共利益,也有个限度和合理性的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个限度和合理性,是执法者必须妥善考虑的。不超越合理限度,也是依法执法的应有之义。
更重要的是,宠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物,它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灭活生命的过程如果像处置一般物品那样简单,同为生命载体的人类,其自身的生命属性就未免异化。任何一个有正常感知经验的人都知道,动物是有灵性的,尤其是狗这样的动物,它之所以被人宠爱,并非全在于人的癖好,更主要的是因为它有一定的智力,其感觉器官的功能,与人的心灵有很大程度上的相通,因此,不能将它等同于作为肉食的一般动物;即便是后者,对其屠宰方式也需有所讲究,不提倡野蛮杀戮。
言及至此,笔者希望执法者在选择执法方式时,不能受舆论影响,只讲打击和除害,而应区分具体情况,从平衡保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角度,从珍惜生命的角度,选择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处理方式。
既然养狗不拴绳已成为公共安全隐患,对他人和公共利益构成威胁,就必须予以提示和警告;提示和警告无效的,视其情节轻重,让狗的主人付出相应的违规成本与代价,如训诫、罚款等;对存在现实危险的,可考虑将其宠物没收,剥夺其豢养权利;集中收养成本,可考虑由违规者承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违规的责任加到宠物主人的肩上;也只有这样,才能既除狗患,又可把除患的负面影响减到最低限度。从这个意义上看,执法行为方式的选择,既是一个体现执法文明与否的程序性问题,也是一个关涉执法公正与否的实体问题,不可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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